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鉴所)
来源:发布时间:2018-05-08浏览:2839深财书〔2018〕129号
当事人:深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3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要求,我委派出检查组对深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鉴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不在所里专职执业,但允许他人以林慧敏的名义执行业务。2016年至2017年,正鉴所共出具了49份非由林慧敏审计但以林慧敏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
正鉴所林慧敏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之规定,我委已决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之规定对林慧敏作出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由于林慧敏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应对正鉴所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正鉴所处以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正鉴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深圳市各区政府资助项目更多>>
全国服务热线:4000755412
(龙华):龙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31层
(南山):讯美科技广场
官网公众号
官网微信号
高新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 | 高新企业名单检索 |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查询 | 政府扶持项目 | 深圳政府资助项目 | 深圳政府扶持项目 | 政府扶持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创业资助 | 政府扶持项资金 | 项目申报 | 深圳人才补贴 | 人才补贴申请 | 深圳各区人才补贴 | 龙华区人才补贴 | 宝安区人才补贴 | 福田区人才补贴 | 南山企业人才补贴 | 深圳各区项目申报 | 龙华区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政府补贴 | 政府补贴项目 | 政府资助项目 | 政府补贴项目申请 | 深圳政府补贴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申请 | 知识产权贯标 | 商标注册 | 高新专项审计 | 高新专项审计报告 | 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 研发费专项审计 | 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审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汇算清缴税务鉴证报告 | 审计资源渠道 | Copyright 2012 | 中企政策网 | 版权所有 | 相关文件通知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第一时间删除 | 粤ICP备12072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