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补贴项目
【龙华区】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咨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20-11-20浏览:319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科技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专家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咨询活动中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提高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和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咨询专家委员会主要是对龙华区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和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等活动以及对区政府部署的其他活动提供专家咨询。
重大科技项目,是指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引进落地将对龙华区经济发展、科研水平、人才引进、产业升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或在区政府决策前认为需进行专家咨询的项目。
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是指对提升龙华区自主创新能力,补齐龙华区科技创新短板,促进龙华区科技产业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
第三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按照广泛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龙华区重大科技项目引进、落地提出专业性建议。
(二)对龙华区涉及重大科技发展、影响面较广的规划、政策文件进行专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龙华区涉及科技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改革政策以及突发性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四)其他龙华区需要专家研究、协助完成的咨询工作。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咨询专家委员会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和统一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科技咨询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经费的编报及执行,由区财政部门提供经费保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与管理。
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与改革等区职能部门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专家人选,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项目、重大发展规划、政策中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提交专家使用方案。
专家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专家推荐、专家信息审核和涉及专家的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与入选
第六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由专业技术组和创业投资组、综合咨询组共同组成。在咨询专家委员会中设立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设若干名委员。咨询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组和创业投资组、综合咨询组及指导委员会成员均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遴选,报区政府审定。
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第三方机构对咨询专家委员会开展日常运作与管理,对属于专家咨询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提出统一意见报区政府参考。
专业技术组主要是指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8个高新技术领域专家组,每个领域设立1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专家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分别由1位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组成。
创业投资组主要是指从事为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创新公司提供创业投融资、人才团队评估、市场前景预判等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每届咨询专家委员会中原则上不超过10家机构或个人,个人占比不超过1/5。属于机构的,按照项目具体需求每次指派1位代表专家。
综合咨询组主要是指从事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务会计、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相关领域咨询、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每届咨询专家委员会中原则上不超过10家机构或个人,个人占比不超过1/5。属于机构的,按照项目具体需求每次指派1位代表专家。
创业投资组、综合咨询组承担机构指派的代表专家需要更换的,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专家委员以及专家(含创业投资组、综合咨询组承担机构)均实行聘任制,一经聘任,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
上述成员,按其履职情况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入选,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和单位推荐入选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开征集:深圳市内外个人申请的(含申请创新投资组、综合咨询组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暂无单位的除外),提交申请资料,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入选。深圳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申请创新投资组、综合咨询组承担机构的,提交申请资料,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入选。
(二)单位推荐:区有关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推荐专家的,由专家本人申请,经推荐单位加盖意见后,提交申请资料,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入选。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入选常年受理、审核以及专家信息定期更新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组、创新投资组、综合咨询组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
(一)专业技术组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业务能力强。在所属产业(学科)领域业绩突出,了解该领域发展状况,近三年从事过相关产业(学科)领域生产、研究或管理工作;
3.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近5年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人才计划的高级别专家,可优先考虑。
(二)创业投资组的承担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满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10名以上具备两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投资活跃度高,近两年来组织开展过3次以上创业投资活动;
4.近两年投资项目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5.经营状态正常,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税务不良记录。
承担机构属于近两年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的,可优先考虑。
个人申请创业投资组专家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担保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在科技、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具有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综合咨询组的承担机构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满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2.拥有5名以上具备两年以上科技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或5名以上具备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利代理师或10名以上具备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或5名以上具备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
3.近两年为企业提供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务会计等服务累计达30家以上;
4.经营状态正常,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税务不良记录。
有参与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发展规划、政策等咨询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属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承担机构属于近两年汤森路透发布的ALB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或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两年发布的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可优先考虑。
个人申请综合咨询组专家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民商事、财务会计、资金审计等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从事科技管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务会计等领域具有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
3.申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 每年组织对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和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项目等重要信息变更情况。推荐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审核信息变动情况,并主动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一经聘用,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接受委托参与龙华区重大科技项目引进、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参加专家论证,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委托项目时,有向使用单位推荐其他专家供参考使用的权利;
(四)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遇保障;
(五)对龙华区重大科技项目引进、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除享受上述权利外,还将纳入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保障范围,以及优先参与区职能部门组织的其他专家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
(五)遇有突发情况,接受使用单位委托时,按要求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委托项目的,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推荐其他专家供参考使用。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退出
第十三条 龙华区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和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的专家咨询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咨询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如有特殊需求,经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可由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为主牵头人,联合咨询专家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使用单位要求的专家进行专家咨询活动。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提出专家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家选取目的、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成结构、专家数量、回避要求、抽取方式等,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原则。使用单位应根据专家使用方案,抽取所需专家数量,且专家数量须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9名,在专家使用方案中明确数量。
(二)保密原则。在咨询评估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专家抽取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采取匿名方式抽取所需专家。
(三)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个使用单位每年委托同一专家参与咨询评估活动不超过6次。
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或调整。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调整的,应按原抽取办法遴选产生替补专家。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是被咨询评估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评估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与被咨询评估项目、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单位的股权,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两年内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顾问);
(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评估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其他可能妨碍咨询、论证公正性的情形。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经指导委员会认定为存在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等行为;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且本人拒绝主动退出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专家退出的,不得再以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发现专家存在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情形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给科技咨询评估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录单位不良信用、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置。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参与科技咨询评估活动时,应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政策信息,不得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咨询专家有违反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告知调查处置结果。
第二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科技咨询评估活动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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